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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捕獸夾」傷人案例

動物與陪伴
文/
台灣動物協會

「捕獸夾」對生活沒有必要性的刀械,沒有特定的對象及放置地,卻是殺傷力極大。在台灣,濫買濫放的情況下據估計約有300萬具,行同 300萬個地雷,對動物和人類都是威脅;尤其是兒童 , 在生活的週圍隨處可見捕獸夾,花園新城、陽明山國家公園、北市市政府旁、甚至西門鬧區…我們生活在危險中。捕獸夾對動物的鉅大傷害不在話下,傷及人類也屢見不鮮。除了在中國、香港、奧地利均有傳出人類誤踩受傷嚴重的案例之外,在美國也有 捕獸夾傷人的報告如下:

2002年 4月,亞柏司福特市 (Abbotsford, British Columbia),一13歲少年在住家附近池塘邊為捕獸夾傷及右腳踝。幸好三個鄰居聽到他的尖叫而能及早獲救。
1997年,奧勒崗州詩凱普司市(Scappoose, OR),一婦人在住家附近被捕獸夾傷及左手。雖為鄰人幫忙及時脫困,卻也造成她神經傷損。尤其是剎那間的疼痛與驚嚇令她永生難忘。
1994年,威斯康新州北部 (North Wisconsin),一11歲女孩在家庭渡假木屋的溪邊遊憩時,被捕獸夾夾到姆指。她飽受瘀傷、腫脹和疼痛。
1990年11月,俄亥俄州司翠伯若市 (Streetsboro, OH),一婦人在住家附近公園遛狗時,踩到一非法放置在小徑的捕獸夾。所幸她穿著厚靴子而得以無傷,卻也須要她丈夫和另一朋友兩個大男人才能撐開獸夾。
1988年11月,賓州阿倫城 (Allentown, PA),一9歲男孩在河岸邊完,不小心跌進河裡,左手姆指被捕獸夾夾傷。
1987年4月,南達可達州米勒市 (Miller, SD),一男子在整理釣魚線時被捕獸夾夾到手,縫了19針,事後且引起感染、發炎。
1986年,加州聖巴那迪諾市 (San Bernardino, CA),一16歲少年在健行中踩到捕獸夾。他飽受瘀傷、撕裂傷、腫脹和疼痛。
1986年11月, 亞利桑那州可可尼諾市 (Coconino, AZ), 在一國家森林裡,一男子他的狗為捕獸夾夾到。為了救狗,這名男子的左手被樹枝刺傷、捕獸夾嚴重割傷。
1985年9月,明州明尼亞波利市 (Minneapolis, MN), 一14歲少年踩到藏在鐵軌旁路堤的捕獸夾,神經和肌肉組織受到嚴重傷害。之後,這名少年須動手術,切除四個腳趾並住院兩個月。
1979年,密州梅森市 (Mason, MI),一小男孩跟隨叔叔去釣魚時,被捕獸夾夾到手。
1978年1月,華盛頓州西雅圖市 (Seattle, WA),一大學生為了救他被捕獸夾夾到的狗,自己也被附近另一捕獸夾夾到。詳細傷情未知。
1977年,坎普思普林市 (Camp Springs, MD),一4歲女童在住家附近被捕獸夾夾到手。這名小女童的手受到粉碎性傷害,三個手指的肌腱受損須要做重建手術。造成她的那隻手永久性傷害、再也不能操控精密器械。
1974年,懷俄明州密爾瓦基市南部 (South Milwaukee, WI) ,一男孩在公有產業上踩到捕獸夾。所幸他穿著厚靴子而得以僅受瘀傷。
1970年12月,佛州默而?市 (Melbourne, FL),一6歲男孩在森林公園裡遊憩時被捕獸夾夾到腳。小男孩飽受瘀傷、撕裂傷、腫脹和疼痛。
1966年1月,紐約州高盛市 (Goshen, NY) ,一5歲男孩踩到捕獸夾,幸運地只有瘀傷及擦傷。
1960年,俄亥俄州克雷登市 (Clayton, OH),一男子走在林間時,踩到捕獸夾造成瘀傷及兩處骨折。

以上消息來源美國人文社會協會之“廢除捕獸夾委員會”(暫譯)。欲知關於捕獸夾更多訊息,請查www.hsus.org


世界各國對捕獸夾的管制

在許多已開發的國家,都對「捕獸夾」的使用有非常嚴格的規定。謹舉出下列以供參考:

德國
使用者(放置捕獸夾者)必須要有執照
放置後,必須每天去查看
必須放置警告標誌
必須遠離居住地區或街道200公尺以上
奧地利
原本管制情況與德國類似,但在2009年4月份,發生一13歲少女的手被捕獸夾夾到幾乎斷裂的事件後,在2009年10月起將全面禁止使用。
瑞士
全面禁止使用
歐盟
自1995年起也全面禁止。近年來,亦禁止進口以捕獸夾捕獲之動物毛皮。
美國
使用者(放置捕獸夾者)必須要有執照
捕獸夾必須是橡膠包覆或鋼夾
放置後,必須去查看;依各州法令規定,有每天查看至每週查看之不同。
澳洲
使用者(放置捕獸夾者)必須要有執照
捕獸夾必須是橡膠製或鋼夾

 


在台灣

現況

(1) 法律明令在案: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第19條規定,不得使用陷阱、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。《動物保護法》第14條規定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獸鋏埔捉動物。然而,因獸鋏受傷甚至死亡的野生動物、流浪動物、陪伴動物彼彼皆是,班班血跡,難以儘述。
(2) 目前市上所售的各式捕獸夾既未註明製造者、亦無編號控管。捕獸夾售價僅數十台幣,到處買得到。且在現行制度下,先不論舉證獸鋏放置者之困難,就算證據確鑿,主管機關費盡氣力也只能開單罰款了事。
(3) 何況負責執法各地動保員人力非常有限,執政時往往要會同警察協助才能發揮強效。若是要動保人員從獸鋏製造端查訪、管制製造源頭,亦須借重於警力協助。

諸此種種,常使得法令形同虛文,違法案件依舊不斷。

台灣動物協會強烈呼籲嚴格管制捕獸夾;在現行的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第四條第三款增列捕獸夾 。使得:

  • 每一捕獸夾都有製造者及編號可追蹤
  • 購買捕獸夾須要登記,警察機關得隨時查核
  • 放置捕獸夾地點須遠離居住地區x公里以上,且須向警方事先申請核准
  • 放置捕獸夾地點須(每天/ 每隔x天/ 每週) 定期查看

從製造、銷售及持有每一環節確實管制,才能降低捕獸夾對動物及人的威脅。讓台灣寶島更美麗,也能跟上國際的腳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