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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「動物解放」理論評介 ——以Peter Singer的《動物解放》為主

動物與生活
文/
釋性廣

 

壹、前言

  人類對待動物的倫理思維,屬於環境倫理學討論和關懷的議題之一。本文所介述的「動物倫理」理論,以Peter Singer主張的「動物解放」理論為主。(註1)

  針對Peter Singer所提出的看法,西方哲學界的討論相當熱烈。唯無論是贊同者或反對者,都無法不重視他的觀點。文末並舉Holmes Rolston III從環境整體論觀點對Peter Singer的主張所提出的若干質疑,並以筆者的評議作總結。Holmes Rolston III可說是「環境倫理學」的拓荒者。他的名著Environmental Ethics : Values in and Duties to the Natural World中,即主張應以非人類的「生態中心」觀點,重新建構對(人類之外的)動物的道德考量內容。(註2)兩人同樣反對人類中心主義,但對動物倫理的看法卻顯著不同,這是值得探索玩味的。

  筆者重視此一論題的因緣,應追溯自個人參與護生社團的理念,「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」是臺灣第一個草根性的保護動物組織,於1993年元月創會之初,筆者即襄助創會理事長昭慧法師推動協會事務;2000年,筆者更接任理事長一職。

  在實際投入動物關懷乃至為動物福利爭取立法的社會運動中,我們會發現:即使是東、西方保護動物組織所依憑的理論有其差異,雙方仍然可以共同合作,來為苦難蒼生謀取福利。有關佛家「護生」與「動物權」觀念的不同,昭慧法師]已有兩篇論文作過分析。(註3)在此基礎之上,筆者更希望多多涉獵東、西方哲學界看待動物的各種理論,故選擇此一動物保護界的經典名著:《動物解放》,作為研究並評論「動物倫理」諸家學說的第一步。

貳、《動物解放》理論訴求重點
  作者關懷動物遭受人類侵害所導致的痛苦與不幸,並致力於防止類似事情的惡化,而《動物解放》一書,其主旨即在討論人類對待非人類動物的暴行,並進一步徹底而深入地提出「人類應該如何對待非人類動物」的具體建議。此中「動物」的定義,原應涵蓋人類與非人類在內,但作者常用此名詞以指謂「非人類的動物」。

  儘管作者仁厚之心躍然紙上,但全書的寫作卻不是訴諸感性的呼喚,而是訴諸綿密的論證與事實俱在的如山鐵證。在一九七五年本書初版的序文中,作者就指出:他關懷動物的苦難,並不是訴諸感情;而是以理性為論說的支柱,以建立人類合理對待動物的道德原則。他並於前後兩篇序文中透露其寫作意旨,即:任何解放運動,都意在結束某種不平等與歧視,例如種族歧視或兩性不平等。故作者談「動物解放」,意在改變人類累積千百年對於動物的歧視與偏見,而將人類的道德關懷推向一個更廣闊的族群:非人類的動物。

  本書開頭第一章就先為「動物解放」的主張,展開無比犀利的綿密論證。作者先談物種歧視之理由及其後果,並將此諸理由逐一予以反駁,進一步證成其「一切動物均為平等」的結論,以此作為其他章節列舉殘虐動物的現實情狀,並加以指控的理論基礎。

  作者首先提到「動物解放」在實行上的三點困難:

一、 被迫害者不能組織起來以對抗迫害。此為最明顯而又最重要的困難,故吾人必須組織起來,為這些不能言說、行動的動物爭取其生存權益。

二、所有壓迫階級的成員,皆因壓迫動物而受益--如攫取動物毛皮血肉,與利用動物從事各種殘忍的實驗等。要說服他們,要求其放棄從動物身上所獲取的利益,顯然非常困難。

三、 人類侵凌動物的習慣很難打破--這不僅是飲食的習慣,還包括思想及語言的習慣。

即使是如此困難,作者仍然展開了以下有關「動物解放」的精彩辯證:

一、以「平等」原則,做為考量動物利益的道德前提

(一)「平等」是一個道德理念

  首先,作者以「平等」觀念做為倫理學系統中的基本原則,並從效益的角度來評斷道德的行為;亦即:一個行為所影響到的每個對象的利益,都應該受到考慮;不但如此,對於賦予他們的利益的重要程度,應該與其他對象的利益等同考量。而且,這「平等原則」,不是對於實然現象所作的描述,相反的,這是一項「有關我們應該如何對待他者(包含人類與其它動物)」的應然命題。

  此中,作者引述了幾位效益主義(utilitarianism)哲學家的觀點,以佐證他的看法;(註4)顯然作者的道德觀是基於效益主義的立場立論。

  作者同時也申明,所謂「平等」的基本原則所要求的,並不是平等的或同樣的待遇,而是平等的考量;也就是說,運用平等考量對待所有生物時,可能因生物對象的不同,其待遇方式以及權利(福利)內容可能並不一樣。

(二)從人權到動物權

  作者提出質疑:以人類社會為例,如果我們不認為應犧牲智力較低者的權益,以成就智力較高者;則在生物世界中,我們又豈能賦予人類為了同樣目的而利用非人類(動物)?而且,根據平等原則,吾人「考量他者利益」(無論此利益內容為何)的根本原則,必須施用於每一個對象,而不應衡量對方是人還是其它生物,或者它們有什麼能力。

  作者認為,假如我們追求黑人、婦女以及其他受壓迫人類群體的平等,卻拒絕對非人類的動物給予平等的考量,則我們的立場會站不住腳。因為縱使是人類,也有各種智力、體能等的差異性,故「平等」是一個道德理念,當我們的論斷,超越了所考慮對象的現實差異,就可將之推展而擴及到非人類的動物,也給予他們一個平等的考量。亦即:平等原則的自然引申,將打破「物種歧視」(speciesism)的謬論。

(三)「平等」理念在動物方面的實際運用

  作者提醒:運用「平等」理念於不同生物時,所產生的待遇方式及權利內容,並不需要相同。所以他設定了兩項原則,作為「平等」理念實際運用於動物方面時的判準:

1.「不妨礙」原則--人與動物雖然有別,然而並不妨礙「把平等之基本原則延伸到人以外的動物身上」的主張。

2.「不相同」原則--把平等的基本原則從一個群體延伸推廣到另一群體,並不表示就是用完全相同的方式來對待他們,亦不表示將賦予相同的權利內容,這必須視其個體差異而定。

(四)有關「權利」的說明--回答「動物是否有權利」的質疑

  作者特別強調,雖然Bentham使用了right(權利)的字眼,但這只是一個求取方便的簡稱,實際上,他的論證所涉及的是「平等」而非「權利」;他真正重視的是人和動物在道德上應該獲得的保障。故作者認為:可以用Bentham的論證方式,而證明「動物也應該享受平等」,卻無須陷入有關「權利」之終極性質的哲學爭議中。(註5)

二、以「感受痛苦的能力」(註6),做為動物應受到平等考量的關鍵特質

  說到動物對於痛苦的感受能力,現在一般都不再懷疑,然而作者為了求得論證的完整性,仍然從主張「動物只是機器,沒有感受痛苦的能力」(註7)的最極端觀點開始討論,針對不同程度的「動物無痛苦,或縱然有痛苦,吾人也無法確知」等的說法,提出反駁意見;他指出:要否認動物能感受到疼痛,無論在科學上、哲學上都沒有堅強的理由。只要我們有「感同身受」的同理心,只要我們不懷疑其他人會感到疼痛,便不應該懷疑其他動物會感受疼痛。

  再者,由於「痛苦」雖有導致痛苦的客觀因素,卻牽涉到強烈的主觀感受,然則痛苦的輕重應該如何判定?由於物種的結構不同,同一物種的個體亦難免有個別差異,感受痛苦的內容與程度自亦有所差別;故作者在此提出「等量痛苦」(the same amount of pain)的判準:若不同的痛苦承受者,雖承受不同強度的刺激,卻可引致等量痛苦的感覺,此時應依承受者的感覺為判準。

  作者也意會到:當人類與動物的利益有衝突時,平等原則無法告訴我們該如何做;而不同物種成員的痛苦,也或許無法做精密準確的比較。但是作者強調:精密準確並不重要;縱然以人類的利益為先,我們也必須改變人類對待動物的方式。亦即:無論在飲食習慣、動物實驗、狩獵捕捉、穿戴皮毛,以及對待野生、飼養動物等的方式上,我們都必須立即改變態度,以防止對動物造成痛苦。

三、以「尊重動物的生命」,打破物種歧視--「人類生命神聖觀」的迷思

  本段之中,作者連帶討論到有關「殺死動物」的問題。(註8)

  作者認為,高舉「人類生命神聖不可侵犯」,而卻不反對殺害動物,這種心態,基本上都是物種歧視;而要避免物種歧視,唯有承認在一切相干方面均相似的生物,便有相似的生命權利--這是突破人類物種界線的觀點。也就是說:我人必須將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範圍之內;然而作者也指出:拒絕物種歧視,並不涵蘊一切生命都具有同等的價值。(註9)話說回來,即使人與動物在某些方面的價值不相等,但是殺死動物依然是錯誤的行為。(就此,作者在此並沒有提出證成的理由)

  就對待動物的態度而言,在「造成痛苦」與「殺死生命」二者之中,作者所著重的是前者的討論,「解放動物」的重點也在於此。他強調的是,唯有改變我們的生活方式、飲食習慣,以及改變政府的政策,才能停止實驗動物與養殖動物所遭受到的苦難。

  作者說:「如果這兩種(按,即經濟動物與實驗動物的解放)由官方提倡,並且跡近普世接受的物種歧視做法能夠廢除,則廢除其他的物種歧視的做法,也就不會太遠了。」(原著p.23)

參、建構理論,回應質疑
一、不同範疇的相同基礎:感知能力

  本章首先以「種族主義、性別歧視與物種歧視」三個不同範疇,剖析人、女人與動物具備相同的感知能力(sentience),故同樣應受到平等對待。作者依目前普世反種族主義、反性別歧視之共識,進一步推論:同理,人們亦應反對物種歧視。

  作者以為:反物種歧視最重要的具體表現是「不讓動物受到痛苦」。為了證成此一結論,本文依邊沁所主張的效益論,循「人與動物平等」之思維脈絡,展開「三種情況,一個模式」的辯證。

  種族主義、性別主義與物種主義,都因偏袒自己利益,而違反平等法則。原來效益論的「平等」原則,認為對每個個體的利益,應作平等的考量。此一原則施用於一切對象(包括人類與非人類),以感知能力(sentience)的極限來構成界線,而非膚色、性別、智力或理性等之判準。易言之,平等是道德理念而非事實論斷;感受痛苦的能力,為一個生物是否有權利受到平等考量的關鍵(充分必要條件)。

  作者附帶針對「動物權」一語之哲學爭議,表明其看法:論證涉及的是「平等」而非「權利」。「權利」乃圖求方便而簡化的政治語言而已;「權利的存在」仍靠「感受痛苦與快樂的可能性」(感知能力:sentience)來證明,故無需陷入「有關權利之終極性質」的哲學爭議。

二、動物感知能力之證成

  此一平等原則若於動物可以有效使用,首先必須面對「動物不會受到痛苦」的觀念而作澄清,是故作者歸納三種質疑而作邏輯嚴密的反駁,以證成「動物亦會受到痛苦,亦應適用於平等原則」。

反方: 笛卡兒(Descartes)的主張:動物只是沒有意識的機械,沒有思想、沒有感覺、沒有任何形態的心靈生活。
作者: 動物有感知能力。對人而言如此,動物亦然。
推論:
  1. 設身處地觀察:動物處在我們也會感到疼痛的情境之中,有何行為徵候?
  2. 有完全理由相信以下事實:動物與我們一樣是生物,長著一樣的神經系統,運作方式一樣,同樣情境會產生同樣感覺。
   
反方: 人與動物不同:人有行為表現方式(語言)。
作者:
  1. 黑猩猩亦可學會一套語言。人與動物的界線已模糊。
  2. 語言能力與感受痛苦的能力沒有關聯性。
推論:
  1. 疼痛之情狀較為原始,與語言無關。
  2. 表達疼痛的訊號不祇語言,且語言可以撒謊,並非最好的證據。
  3. 嬰、幼兒亦不會語言,卻不可否認其會感到疼痛。
   
反方: 人與動物不同:正常成人具有之心智能力,會使其在某些狀況感受到痛苦。故動物實驗不用正常成年人而用動物有其非關物種主義之理由。
作者: 依然有物種歧視。
推論:
  1. 同樣的論證使我們有理由用在幼兒、智障人身上。若將此三(動物、幼兒與智障人)之同一範疇而作區別,就是物種歧視。
  2. 有些情境,動物比人更會承受「不明狀況」的恐怖,如戰俘知其將會被釋放,野生動物則不明被捕後之命運。

 

三、利益衝突時的抉擇

  作者質疑人類本位論時,他依效益論所建構的平等原則,依然會受到質疑。例如:這種平等原則,將如何運用於利益衝突之時?

  縱使同意動物也有感知疼痛的能力,質疑者依然會辯稱:當二者利益衝突時,效益論的平等原則無法告訴我們該怎麼做。在這方面,作者並未直接辯證「人與動物之利益孰為優先」的難題,但他依然強調:即使將人類利益置於優位,才同意防止對動物造成痛苦,吾人都應劇烈改變對待動物的方式。

四、殺害生命的複雜課題

  平等原則是否可用於殺害生命的情境中?

  這是另一個複雜的課題。作者不直接談殺生問題,因為作者最大的期望是「不讓動物受到痛苦」,而前述「對疼痛與快樂做平等考量」之單純原則,已足以指出並抗議人類對動物的一切主要虐待行為。

  但作者依然譴責兩種「殺生正當論」的理由:一、人類生命神聖觀:殺害無辜人命在一切情況下都是錯的。智障、重殘、老衰老癡呆都不例外。作者認為:這種唯獨人命神聖的觀念,顯係物種歧視的主張。二、人類智能優越觀:人類擁有自覺能力、人際關係……等等與動物不同,並較之為優越。作者認為這也是錯的,因為:無論判準為何,均不足以與人類物種之界線完全吻合;因其判準(如自覺能力)可據以證明某些高等動物較某些智障、殘障人類的生命更有價值。

  但面對殺生問題時,作者提出的是「價值」論。他認為:拒絕物種歧視,不等於一切生命都具有同等的價值。他所主張的平等原則,與感受疼痛能力之外的其他能力無關,殺死生命則與能力有關;對動物生命,應如同對在心智能力上居於同等層次的人之生命一樣尊重。而殺死一個已在展望、計畫、追求某個未來目標的生物,不啻剝奪了他實現一切努力的機會。

  由於作者認為:「即使無痛殺死動物,亦屬過錯」之想法,對「依疼痛與快樂做平等考量之單純原則」的結論,嚴格而言並非必要,所以作者顯然不會強烈反對基於仁慈心,不忍動物受到無意義之痛苦的安樂死。

五、虐待實例之選擇

  基本上,本書並非資料大全,故未蒐羅一切動物受苦之實例。然則為何本書只選實驗動物與經濟動物的兩種虐待實例?茲簡要歸納作者意見如下:

    1. 面對物種歧視的偏見而有的醫療科技、集約農業等制度化的運作,我們生活於社群共生結構中,理應無法卸責。
    2. 遭荼毒動物之數目與痛苦程度,已達到令人震驚與髮指的程度。
    3. 我們必須改變政府的政策,我們的生活方式、飲食習慣。
    4. 倘二者能廢除,則其他物種歧視做法的廢除,也就不遠了。

  第六章辯證諸如植物有否疼痛之類疑難雜問,係延伸以上議題的補充論述。茲不贅述。

肆、Holmes Rolston III的質疑
  Peter Singer的主張,在西方哲學界產生了廣大的迴響,有贊成的,也有反對的;大部份都針對人類與動物間的互動關係立論。而Holmes Rolston III(1932~)卻另從整體環境倫理的觀點提出討論,故相當有另類角度的討論價值,故本文只列舉Rolston III生態中心的立場,對Singer所作的一些批評反對意見。茲綜合其對應觀點如下:

  一、Rolston認為Peter Singer既主張「平等考量動物利益」,卻又可以贊同有差異地對待牠們,這是文字遊戲。利益不應該脫離該生物的生態整體而加以分析。由於生物各有其價值(內在的、工具性的、生態系的),其價值多元而互異,這種價值的尊重、珍視,遂從未兌現成平等權利,或福利上的平等考量。(註10)

  二、Peter Singer只護衛感覺敏銳而有意識的高等動物,卻將低等動物與昆蟲、植物排除於道德考量之外,這樣會忽略了:問題不祇是「牠們會受苦嗎?」而是:它們是活生生的嗎?是否有任何價值?在倫理考量中的角色如何?(註11)

  三、Rolston希望保衛一種客觀的道德,以客觀事物為著眼點。因為環境倫理學不祇是心理的事,也是生物的事。更且Peter Singer將道德局限在痛感與快感上,暗示了一種享樂主義的價值論。彷彿痛感是自然唯一的反價值,而快感是唯一的價值。而Rolston的環境倫理學卻是全面的,痛感與快感只是一個較大圖像的一部分,是來自(也有助於)生態系層次上更多的價值。即使痛感與快感在較高的生命形式,是一個主要的演化成就,然而在生態系的層次,自然發展出了一個繁茂的社群,它有點不在乎個體的痛感與快感。(註12)

  四、Peter Singer主張:物種本身不是有意識的實體,因此超出個體動物之利益外,物種是沒有利益可言的。然而Rolston卻認為,物種是一條生命的延續線,沒有一個個體的生命可以逃過死滅的結局,然而物種卻可以。它藉著個體生死的替換,而維持其整體的長久存在。保護整體的生命形式,是比保護個體的完整性,來得更為重要的。(註13)

  很顯然的,Rolston是依生物體之內在價值與生態系之系統價值,以論人類對彼等所應盡之義務。他當然不能滿意只由「痛感或快感」來決定倫理行為的答案,認為這樣既無法給予生物體與生態系一個更寬廣的道德視野,而且也會因為只重視個體的感覺,而忽略了個體是在物種的延生或生態系的創生下,方才得以存活或延續的事實。

  然而筆者認為,這樣對Peter Singer的指責,也是有欠公允的。

  第一、人類的道德感,豈不是源自於異地而處的同理心嗎?如果不那麼在意客體的痛感與快感,那就不啻是去除了這一層最素樸也最堅強的道德感情。然則道德感還剩下什麼?是某種被宣稱具足「價值」的意識形態,無條件就可以指揮得動的忠僕嗎?

  第二、Rolston所稱生物體或物種的「內在價值」論,既然是自存於客體之中,無法透過人的主觀心來加以衡量,然則主觀的道德感情,又要如何投射到一個與主觀心毫無交集的客觀價值上呢?

  第三、Rolston認為,在生態系的層次,有點不在乎個體的痛感與快感,這是他主觀心的認定,還是完全無關乎主觀心的客觀事實呢?如果是後者,他如何可能透過主觀心以認知:生態系的層次會「真的」不在乎個體的痛感與快感?這變成只是他個人對那與主觀心毫無交集的客體之猜測而已。如果是前者,那諸如生物體「是活生生的嗎?是否有任何價值?在倫理考量中的角色如何?」這些他所認為重要的問題,又與Peter Singer認為個體痛感與快感的認定最關重要,有什麼不同?它們同樣只是主觀心的認定罷了。

  同樣站在行為主體(人)主觀心理投射的立場,Rolston重視的是「整體的生存」,Peter Singer重視的卻是「個體的感覺」。筆者以為,Rolston對生態環境總體價值的寬闊視野,確實是對人類沙文主義的當頭棒喝。但是Peter Singer的主張,卻可能更符合人類道德感情自然流露的原理。最起碼,道德感情的萌發,也還是要從有痛感與快感之「個體」的同理心開始,才能漸次擴大到對其他生物體的關懷吧!

伍、結論
  本書以「感知能力」此一中介概念,嵌結「種族、性別、物種」三個不同脈絡,以證成三者的「平等原則」:在「免於痛苦的待遇」方面,(非人類)動物應受到平等的對待。

  即便是「無痛殺死生命」,作者依然不依物種主義,採用兩套判準來看待人與動物,而同樣是採取「感知能力」此一中介概念,來看待人與動物無痛死亡的問題。但其「殺死生命與能力有關」之理論,則未建立如同「感知能力」這般經過綿密辯證,強而有力的中介結構。顯然作者只是附帶一提,認為這部分對本書的主體結構,沒有太大的影響。

  經過作者的反覆辯證,確實具有強烈的說服力,足以證明效益論的「平等原則」,其判準在於「感知能力」,而不在於其他能力。但是對於「效益論的平等原則如何用於利益衝突時」此一尖銳的質疑,則作者未曾直接作答。

  筆者認為:單以「感知能力」作為中介概念,至此已不足以解決此一質疑,還須加入道德能動者方面當前生命境界的因素,而作多元性的考量。由於佛家重視個別差異,因此配合著道德主體的生命境界,提供了多元方案的自他互動之道:一、凡夫境界:在正當自衛原則下,對他者施以不得已的傷損或殺害,其業力較故意殺害者為輕;而在利益衝突還可以忍受的原則下,亦不妨犧牲自己的利益以利益他者,這將可感得美好的果報。二、聲聞聖者境界:即使利益衝突已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,依然會放捨自我利益之欲求,最起碼要做到「無損他者」的程度。三、菩薩境界:除了消極的「無損他者」之外,尚要積極地滿足他者之利益,即使利益衝突已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,也不例外。甚至可以在悲心充溢的心境中,為動物的福利而犧牲自己,此亦即「但願眾生得離苦,不為自己求安樂」的境界。

  我們可以說,佛家的道德理論根源,是從「緣起」正見而有的「護生」行動,在具體的道德規範--共世間法上,亦符應一般世間的道德要求;而大乘不共法中,菩薩為人而忘己,利他而捨生的偉大心行,則是超道德的自我完成。

  佛家這種斟酌道德主體的生命境界,所提出的多元倫理判準,似可補充其不足。(註14)

(本文原刊載於91.10.15.《弘誓雙月刊》第59期)

  1. 見Singer所著之"Animal Liberation",尤其是第一章'All Animals Are Equal(一切動物均為平等)'(New York:Avon Book,1990,pp.1~23。)本書有孟祥森、錢永祥譯之中譯本:《動物解放》(臺北:關懷生命協會出版,1996年,頁35~72)。
  2. 2 有關Holmes Rolston III的主張,詳見筆者著⟨Rolston論大自然中的價值--一個整全生態系統的環境倫理觀點⟩,《弘誓雙月刊》第55期,2002年2月,頁15~26。
  3. 1.昭慧法師著,⟨動物權與護生⟩,《應用倫理研究通訊》第13期,中壢: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應用倫理學研究室,2000年,頁26~28。
    2.⟨環境權與動物權--「人權」觀念的延展與「護生」信念的回應⟩,《玄奘學報》第4期,新竹:玄奘人文社會學院,頁17~34。
  4. 如引Jeremy Bentham(邊沁)所說:「Each to count for one and none for more than one.(每個[人]都算一個,沒有[人]多於一個)」。又如Henry Sidgwick說:「The good of any one individual is of no more importance ,from the point of view ( if I am say so ) of the Universe, then the good of any other.任何一個個體的價值,從(如果容我這麼說的話)宇宙的觀點來看,都不高於另外一個個體的價值。」
  5. 不過作者也指出:以「權利」為核心字彙的一套語言方式,是一種圖求方便的簡化政治的語言,雖然這在主張「我們需要徹底改變對待動物的態度」的論證裏完全多餘,然而它有快速吸引人們注意力的優點。
    有關於對「動物權利」的看法,Holmes Rolston III亦檢討了幾個有關於動物倫理概念的觀點,並提出自己的看法:亦即是以「正確(right)對待動物的行為」來取代動物「權利(right)」的觀念。(見Environmental Ethics : Values in and Duties to the Natural World (Temple University Press, 1988,pp. 45~78。)
    昭慧業師在佛教動物倫理的相關討論中,亦不採用「權利」觀點,而是依於「緣起」--眾生平等的正見思維,建構「護生」--同體大悲的行動綱領。
  6. Bentham指出:問題不在於「牠們能推理嗎?」也不是「牠們能說話嗎?」,而是「牠們會感受到痛苦嗎?」
  7. 此中以哲學家Descartes(笛卡兒)的觀點為典型代表。
  8. 然而書中並不直接探討殺生,因為光是針對人類對動物的殘虐施暴,只要提出「疼痛與快樂」做為平等考量的單純原則,已經足以讓我們指出並且抗議人類對待動物的殘暴行為。
  9. 作者澄清:在此既不把智障、衰老、癡呆者的生命貶到像目前豬、狗的生命一樣低廉,也不把豬狗的生命視為神聖不可侵犯,連用安樂死讓他們解脫痛苦都不可以。
  10. Holmes Rolston III, Environmental Ethics : Values in and Duties to the Natural World (Temple University Press, 1988,p. 94。)其中引用文意,參酌王瑞香譯:環境倫理學--對自然界的義務與自然界的價值,臺北:國立編譯館,1994。
  11. 同上pp. 119~122。
  12. 同上pp. 136~137。
  13. 同上pp. 185~186。
  14. 以上三類境界,是依昭慧法師所說「佛教倫理要求的三種層次」所作的分析,詳見昭慧法師著《佛教倫理學》第四章。